| 读了Thoreau写的Civil Disobedience,觉得这位一百多年前的有识之士已经解答了很多今天的疑惑。太精彩了! 我试选一部分翻译出来分享。 【4】人民当家作主后统治权往往长期被交给人数多的一方。这不是因为人多的一方必定是对的,也不是因为这样对少数方看似最公道。究其原因只是人多的一方力量最强大。但一个以票数决定一切事项的政府不可能是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上的,哪怕只是凡人能认识的公正。难道不能有一个政府不以人数,而是以良心决定是非吗?难道人多的一方不是理应只决定符合权宜规则(rule of expediency)范畴内的事项吗?一个公民应该把自己的良心(哪怕是在最短的时间内)托付给立法者吗?果真如此,人还要良心何用?我认为我们的身份应该先是人,其次才是公民。对法律的尊重不应该高于对真理的尊重。任何情况下,我有权执行的义务只限于我自己认为正确的事。都说任何社团都是没有良知的,但难道一个由有良知的人组成的不正是有良知的社团吗?法律不会使人更公正。而且正是由于对法律不当的尊崇,即使有见识的人也会沦为不公正的工具。对法律的过分尊崇能有什么效果呢?你只需要想象一下一队士兵,军官,工兵等以令人敬畏的整齐步伐翻山越岭去打仗;这是违反他们的意愿征途,因为违心而使身心额外艰难的征途。他们清楚自己参加的是一件被诅咒的恶行;然而他们都有善良的心。那么他们算是什么呢?他们还算人吗?他们不是更像为无道的当权者服务的移动堡垒和弹药库吗?只要你到海军基地看看那里的陆战队员,这就是美国政府能塑造的人;更准确地说,是美国政府的巫术能塑造的一个人的影子,一个人类的躯壳,一个活生生的,但已被武装埋葬的人,虽然 没有鼓声,没有葬礼的音符 当他的尸体被我们匆忙送上战场 没有敬礼的枪声 在我们的英雄的坟地回响。 注: 对 "where the rule of expediency applies" 的正确翻译不是很清楚,好像是指圣经指示之外,可以按照个人的理解以最好的方式看着办的事宜。 【8】大家都承认有发动革命的权力;这是在暴政或无可忍受的低效行政之下拒绝效忠和抵抗统治的权利。可是几乎所有人都说现在的情况不适用。然而他们却认为 1875年革命的时候适用。如果有人告诉我那是个坏政府,因为它对某些进口商品抽税,我会不为所动。因为那些对我来说不是必需品。但凡机器都有摩擦阻力,但也许这毕竟还是利多于弊的机器。为此而大动干戈毕竟不对。然而,当阻力反客为主而控制了机器,当压迫和剥削成为体制,就让我们取缔这部机器吧。换句话说,当这个号称自由的避难所的国家里六分之一的居民是奴隶,当整个国家被外国非正义地推翻和征服而受制于军法统治,我觉得对于诚实的人来说现在闹革命不是太早。让事情更形急迫的是这个被占领的国家不是我们自己的国家,而我们的国家正是侵略者。 【9】佩利是很多人心目中的道德权威。在他著作里的一章--“臣民服从国民政府的义务”里,他把所有公民义务归源于权宜。他接着说:“只要符合整个社会的利益,也就是说只要抗拒或改变现有的政府会给公众造成不便,服从政府就是神的旨意”。按照这个原则,一切反抗的合理性都可简化为一个计算公式。一方面,是危害和苦难的数值,另一方面是矫正错误所需要的代价的值。对此他说每个人应该自己衡量。但佩利似乎从未考虑过那些在“权宜规则”(rule of expediency)范畴外的,每个人都必须不惜代价执行公正的案例。如果我不公正地从溺水者手里抢走一块木头,我必须还给他,即使我自己会受溺。对此,按佩利的说法是“太不方便”了。然而这个只顾拯救自己生命的人将失去生命(注)。这个民族必须放弃奴隶制,必须放弃对墨西哥作战,即使代价是民族灭亡。 注: 取自新约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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