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在网上动不动就有被精神病之类的“被XX”,这些东西无非就是为了吸引眼球,媒体故意用很多煽情的字眼来“报道”,其目的无非是说当事人是冤枉的,是“被”政府强制性的指定为精神病而被关押。这样炒作的结果是什么?当然是为了钱。媒体现在为了钱已经不择手段。 如果是精神病,显然并不难办,送医治疗便是。如果是被精神病,受害的是当事人,但他仍然可以有机会澄清事实,比如通过上诉,找其他医生鉴定等等。然而,一旦被被精神病,那么很显然,当事人和当事单位以及整个社会都是受害者,唯一得利的是媒体。因为媒体的施压,本来是精神病的病人因为认定不是精神病,就不能得到应有的治疗,其对社会的危害不言而喻,而当事单位必然也是输家。这样的媒体舆论表面上看是为当事人“争取权益”,而实际上却是害了当事人,害了当事单位,害了社会。 当事人真能因为报道得到补偿吗?未必。把事情公开闹大,当事人未必就轻松,没有合法的鉴定,他也不可能拿到补偿,他仍然需要按照法律一步一步的走下去,如果确实是被精神病,该有补偿的一点少不了,不该补偿的闹到多大也没用。正如现在的桑兰案一样,桑兰真能得到什么补偿吗?结果就是,桑兰一分钱也拿不到,得利的反倒是那个不良律师、媒体、那个“发言人”。自己损害了自己的形象,她能得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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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追捕“精神病人”徐武无法律依据
2011年05月05日07:21
武汉武钢职工徐武,在因“精神病”被强制入院治疗4年后,近日从精神病院逃离到千里之外的广州,但旋即又被跨省追回。
人们关注“徐武事件”,既是关切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还因为它与此前案例有太多相似之处:同样是被有关部门强制治疗数年,同样有“状告”、“上访”因素,同样是亲属和本人都不认为患有精神病……尤其在此前数位“精神病人”都被证伪的背景下,要改变人们的习惯性质疑,确需拿出十分过硬的依据。
到目前为止,关于徐武“被精神病”的质疑,依然缺乏具有足够说服力的回应。比如,徐武是否患有“精神病”?如果说徐武本人否认,尚可用“不承认有病,越证明有精神病”来解释;那么在徐武家人坚决否认,并称此前是“被迫”收治的申诉下,在广州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与有关方面存在较大出入时,面对收治者与被收治者及其家属的各执一词,究竟该由谁来甄别鉴定?
再者,即便徐武真有精神病,是否有必要强制收治?如果说强制收治的前提是“造成危害结果”,徐武行为的危害结果是什么?有关部门若掌握了足够的证据,在“徐武事件”成为公共事件的今天,为何不能及时公之于众?至于跨省追寻,更是令人不解,徐武虽然从精神病院逃出,但他既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在逃罪犯,有关方面直接介入不仅于法无据,还会让人疑窦丛生:为何对一个“精神病人”如此关心?
上述疑问,一方面说明有关部门的工作需要改进,同时也再次反映出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存在的空白:强制收治没有门槛,缺乏程序规范,个人救济缺乏途径,住院期间缺乏纠错机制……在此背景下,精神病鉴定尤其是强制收治,很容易标准模糊乃至随意轻率。更值得警惕的是,从以往一些“被精神病”案例来看,在一些地方,“精神病”鉴定和强制收治,往往有着复杂的背景。它的危害在于,一般司法强制,尚且有明确期限以及救济途径;一旦被认定为精神病强制收治,不仅恢复正常遥遥无期,救济途径更是付之阙如。
尽管我国的《精神卫生法》尚在襁褓,尽管“无危险、不强制”理念还没有具体条文落实,但必须看到,即便“强制收治”是为了“治病救人”,也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前提的,需要格外谨慎。更要看到,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这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精神病人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对其强制收治同样必须通过严格程序,而不能在一种对公众、媒体和家属不透明的环境下进行。
回到“徐武事件”上来,对于类似精神病的鉴定,我们应该回到医学本身,让精神病的强制收治遵循程序正义。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和家属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进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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