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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关于拆迁

2011-4-9 08:10 AM| 发布者: 万达一号| 查看: 670| 评论: 14|原作者: 二平|来自: 小站论坛

摘要: (一)问题的来源 廊坊市广阳区朝阳市场业主共有720户,地处广阳区周各庄村委会,1993年由廊坊市政府从全国各地招商引资而来。朝阳市场成立近20年来,为廊坊市政府上缴大量税收,解决了众多市民就业问题,其成功 ...
(一)问题的来源
        廊坊市广阳区朝阳市场业主共有720户,地处广阳区周各庄村委会,1993年由廊坊市政府从全国各地招商引资而来。朝阳市场成立近20年来,为廊坊市政府上缴大量税收,解决了众多市民就业问题,其成功经验曾被广为宣传。
        朝阳市场720户业主所有住房当时由周各庄村委会集资兴建,每户业主均与周各庄村委会签署了购房协议。根据协议,房屋产权归业主所有,业主每年向周各庄村委会缴纳土地占用费。后因城市化,周各庄村委会转变为周各庄居委会,集体土地也相应变更为国有土地。由此致使广大业主房产变成历史遗留问题,至今未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2011年,廊坊市委市政府着手推动改造朝阳市场片区,朝阳市场所在的广阳区政府未经广大业主同意,擅自拟定拆迁安置方案上报廊坊市政府,其中规定每户业主货币补偿4500元/平方米,房屋回迁按1:0.5折算【注:廊坊市同等商业用房市场价为3-4万/平方米】。这样的拆迁安置方案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严重相违背,极大地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现状
        廊坊市广阳区政府与开发商达成隐秘协议后,2011年3月4日,在严重违法的情况下,挂牌成立了的朝阳市场拆迁办公室。这个拆迁办公室成立之后,朝阳市场陷入了巨大的灾难之中。一是原有的商户全部被不明身份人员驱逐出去,市场陷于停顿;二是拆迁办开始组织人员对个别房屋进行拆迁,打砸玻璃的声音昼夜不绝于耳,广大业主生活于恐慌之中;三是大量涉黑人员开始鱼龙混杂于朝阳市场内,有个别业主的房屋夜间遭到袭击,朝阳市场现在已成白色恐怖地区,部分租户开始外迁;四是廊坊市政府在此期间依旧不给明确说法,业主们日日人心惶惶,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最为严重的威胁。
        在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土地上,暴力拆迁行为正愈演愈烈,广大业主无法知道明天自己的房子还会不会在。

本文内容由 二平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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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雾雨 2011-4-9 10:27 PM
围观ing~~~~
引用 二平 2011-4-10 12:57 AM
今天群众开会,要请律师。律师给的口信是:没50万,不来打官司。
引用 昨夜雨 2011-4-10 10:31 AM
二平,我一直在等某某同学过来帮一把,呵呵。要不,我就瞎说几句吧。

1。你说到,“其成功经验曾被广为宣传。”,有具体的资料吗?

2。你说到, “至今未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那么有没有其它类似的乡转城的情况,未登记的“房屋权属”在拆迁中得到某种形式的(追加)认可?

3。你说到,“朝阳市场所在的广阳区政府未经广大业主同意”,那么业主事先有知晓的机会吗?事后有反馈吗?事后反馈的记录可以查询吗?

4。你说到,“其中规定。。。严重相违背”,具体是怎么违背的?违背了哪些条款?应该怎样算才是不违背的?那么有没有其它类似的乡转城的情况,他们的补偿条件是怎样的?

最后那句话是气话,不说也罢。建议你删了吧。

律师还是要的,要不请八戒同学去做volunteer,你们包吃住?八戒可是很能吃的啊!
引用 炉匠 2011-4-12 11:36 PM
这种事听得太多了。暴力拆迁到处都有。
引用 八戒 2011-4-13 10:07 AM
本帖最后由 八戒 于 2011-4-13 11:14 AM 编辑

刚看到这里还有一条线

按照中国法律,中国所有土地都是国有,没有私人土地,集体土地一说,所以,以前的所谓“集体土地”只是一种通俗说法,不是法律定义。集体或个人都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拥有权。即使是49年以前“拥有”的土地也全部作废。

国家有权征用已经“被使用”的土地,也就是说,如果你曾经签订了使用合同,国家仍然可以在终止日期前征用,但需要作出违约补偿,补偿的价钱应该根据市场价和违约期限的综合考虑,而不单是“房价”。如果你的使用合约距离终止日不长了,那么你所获得的补偿就可能少于“房价”平均值。比如,你的土地使用权是30年,那么你盖的房子的使用“寿命”就应当是按30年算,而不是实际房屋寿命,你盖100年寿命的房屋是你的事。如果20年后国家要征地,那么你的剩余地产价值就只有1/3了,而不能按照100年-20年,你还有4/5的价值。如果当时根本没有签署土地使用合约,那么你连这点土地“价值”都没有了,只剩下“房屋”的折旧价,也就是你盖房子出的工料钱折旧以后的平均价值。

当然,国家征地是有限制的,所征之地要用于国家公共建设,比如修公路、医院、广场等等,不能转售给开发商用于商业开发。
引用 万达一号 2011-4-13 10:13 AM
在变革当中,法制不健全,文档不规整,总是给有权(国家)、有势(各级转包商)以可乘之机。
引用 八戒 2011-4-13 10:17 AM
万达一号 发表于 2011-4-13 11:13 AM
在变革当中,法制不健全,文档不规整,总是给有权(国家)、有势(各级转包商)以可乘之机。 ...

确实有的开发商借开发公共事业为名靠国家征地来搞商业开发,这是违法的,原业主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收的土地是给了私人开发,可以到法院控告。
引用 waspking 2011-4-13 10:48 AM
在中国,政府与商人勾结, 官司没法打的。
党得到利益(反正有人代表党, 实际是那些人得了利益),
党管理法院,党领导律师,  党就是法。
你有啥法?
同情二平。 打到官商, 打到没法的档!
引用 八戒 2011-4-13 11:00 AM
waspking 发表于 2011-4-13 11:48 AM
在中国,政府与商人勾结, 官司没法打的。
党得到利益(反正有人代表党, 实际是那些人得了利益),
党管 ...

谁告诉你官司没法打?关于房地产的官司很多,胜诉的也很多,关键是你要能拿到证据。

在美国也一样,政府把合同给哪个公司都是有猫腻的,否则,下次纳公司就不再提供经费给你竞选啦。比如欧巴马,他可是极力反战的,还得了诺贝尔和平奖,这不,转眼就打了一场未经国会批准的战争,为了啥?那些军火商的利益啊。你不打仗,军火商哪来的钞票? 这里头如果没有利益交换,一个反战分子如何可能发动战争?
引用 二平 2011-4-13 09:44 PM
回八戒:就是商业开发。
另外,不同意你关于补偿折旧的说法。
补偿需考虑重置价格。打个比方,我原来的房子值10万,折旧后值5万,但是补偿不能按5万给,因为你给我5万,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我连一间房子的厕所都买不到。旧房子我可以住,你补偿完了,我就完全没有居住或者营商的可能性了。这个不合理。
引用 八戒 2011-4-14 07:25 AM
二平 发表于 2011-4-13 10:44 PM
回八戒:就是商业开发。
另外,不同意你关于补偿折旧的说法。
补偿需考虑重置价格。打个比方,我原来的房子 ...

如果你能找到商业开发的证据,那么你可以打官司。商业开发不能强买强卖,你不卖他不能买。他如果非要买就必须和你谈判,在双方认可的价钱下交易。谈判不成他无权强行开发。这里的关键是你要有他开发不是国家主导的公益的证据。有些证据不太容易收集,但没办法,违法的人总是设法掩盖证据,而他既然要做违法的事,就必然有证据。收集证据当然要花钱和精力,没有证据你很难打官司。

有些开发商用捆绑等办法,打着公益的旗号征地,然后再“修改”用途,缩小公益部分,塞进商业开发,而这个“修改”往往是征地完成以后进行,打时间差,变成一个“公私兼顾”的开发。那么你就要拿到征地时的和征地后的双重文件以及他和地方官员私下猫腻的证据才能告。

关于价格,这是中国特有的,你无法和土地私有的国家对比。谁都知道,房屋涨价主要是地皮涨价,而不是房子本身,房子本身刨除材料工本费涨价因素外,基本是贬值的。原则上在中国你是在“租地”,所以,土地涨价的收益归地主——国家。你能得到的只能是房屋本身价值的变化。所以,从原则上说,如果是国家公益开发,作为地主,当然有权收回土地,仅仅赔偿你房屋。然而,如果是商业开发则不同,新开发商也是租用同样的土地,他不能吞噬土地本身的增值,他必须对你有所补偿。如果是国家(政府)作为中间人,就要把“卖地”收益的一部分给你,也就是如你所说按照市场价合理的赔偿。至于你是否能在其他地方买到房子,那是你自己的事,只要交易本身公平合理就行。
引用 滨州 2011-4-17 12:11 PM
本帖最后由 滨州 于 2011-4-17 01:12 PM 编辑

同情一下。要拆迁的是当地政府,法院也受当地政府的党委领导,打官司能不能赢,那就去查查类似官司的胜负数据。

中国制度如此,大家都知道的。所以,我移民了。
引用 八戒 2011-4-19 09:55 AM
滨州 发表于 2011-4-17 01:11 PM
同情一下。要拆迁的是当地政府,法院也受当地政府的党委领导,打官司能不能赢,那就去查查类似官司的胜负数 ...

如果法院的法官是党员,当然党员也受当地政府的党委领导,但那和判案是两回事啊。很多人以为党员受党委领导在工作上也必然要听党委的,有这回事吗? 党是党,工作是工作,两回事。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难道不能入某个党了?

法官判案时有可能会和本人的某些背景,比如党派、信仰有关,在判决时会偏向于某一方面,但那必须不违反法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偏向某一方是完全可能的,美国法院审判时偏向也很明显。典型的例子就是 OJ 杀人案,律师团充分利用了种族偏向性赢得了官司。所以,打官司里面经常看到判决结果或者是法律允许的上限,或者是下限。都有可能。

但是这种偏向是有限度的,不可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违法的就是违法,偏向只能在处罚上有所浮动。
引用 滨州 2011-4-19 12:08 PM
八戒 发表于 2011-4-19 10:55 AM
如果法院的法官是党员,当然党员也受当地政府的党委领导,但那和判案是两回事啊。很多人以为党员受党委领 ...

没时间跟你扯淡。失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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