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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谈:从宋思明的流氓说起

2010-1-4 09:59 PM| 发布者: 万达一号| 查看: 758| 评论: 0

摘要: 2009年底中共以法律的名义,以颠覆政府的罪名判处了刘晓波11年有期徒刑
2009年底中共以法律的名义,以颠覆政府的罪名判处了刘晓波11年有期徒刑。和这里很多人一样,在目睹了“64”前后这几十年来 他们所使用的手段和伎俩之后,对中共这种为所欲为的行径除了愤怒,我已经没有什么好说的了。即便是看到外交部女发言人姜瑜的:“刘晓波是中国公民,中国的 法律机构正按照中国法律独立完成审理,因此这完全是中国内部的事情”的评论,我也只当她是一个流氓政府的喉舌,希望她哪天不幸被人流氓时,也会有呼唤道德 寻求良知的需要而检视自己。我希望她今天说的,不是她自己内心想的。

说不出什么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在看《蜗居》。可是剧中宋思明在用强暴手段奸淫、霸占了郭海藻后对郭上司一句:“对我的女人说话客气一点,别那么大声” 则狠狠地刺激了我一把,“流氓”这个词也就反复地在我的脑子里面打转。我在想,宋这种"明火执杖"不就是流氓行为的注脚吗,而这同中共审判刘晓波时的手法 在本质上又是多么的相似啊。

什么是流氓?从文字上,以《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流氓是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无业游民;是专门从事放刁、撒赖、施展下流手段等恶劣行为的人。从法律上, 根据1979年制定的中国《刑法》第160条:流氓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1997年修订的《刑 法》虽然取消了流氓罪,但将“其他流氓活动”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几个新罪名。

不难看出,流氓 (罪) 的特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侵犯的客体不仅是个体,而主要是公共秩序,即按照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包括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共同生活、 交往场所的正常秩序。流氓主要不是以特定的个人或公私财产为侵害目标,而是向社会挑战,这一特征把它同杀人强奸区别开来。另外一方面,它的客观方面表现出 来的,是那些在公共场所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道德的行为;是通过粗野下流的无耻行径公开地去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是去寻求精神刺激或追求某种卑鄙满足欲念的 行为。这客体和客观方面的特征加在一起是辨别流氓 (罪) 的重要标记。

同样是干坏事,流氓同杀人越货、偷窃扒拿是不一样的。流氓并不满足于干坏事,他们敢当众做坏事;流氓不仅敢做坏事,如果那些坏事碰巧是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 进行的,那么他们事后还要去公开声张。流氓们有的是这么一种嚣张气焰和恶毒气势。他们不仅要公开侮辱女人,他们更想要公开侮辱所有的人。

可以说,在今天的中国,宋思明已经不完全是一个屏幕形象了,因为像宋这样的共产党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势去霸占、玩弄妇女者何其之多。比如原福建省委常委、省 委秘书长陈少勇,十年前他在任莆田市委副书记时看上了福州一家医院的女医生。在那个院长的“配合”下,陈动用了调动工作,提职等等一系列卑鄙手段迫使那女 医生就范。得手后陈又想进一步独占人妇,竟然去把女医生同自己通奸的隐情告诉她的丈夫,造成她们夫妻反目离婚,陈得以金屋藏娇,坐享齐人之福。问题很明 显,宋思明们的为所欲为,正是共产党这个统治集团今天一切行为的真实写照。

在共产党一党治下的今日中国,共产党自己立法,自己解释法律,自己执行法律,自己又总是在公开的违反法律。他们制定成文法,可是他们不按照一般的原则去解 释和操作;他们也签署国际公约,可是他们常常拿自己国民的民主、人身权利作为筹码同人类社会的进步和文明去讨价还价。从最近拘留,逮捕到审判刘晓波的过程 中不难看出,共产党利用手中的专政工具,干的是彻头彻尾的国家流氓行径。算一下那个判决书上所列举的时间,我们就可以看到那个“流氓” 程序是怎么完成的了。

刘晓波从2008年12月8日被拘传,12月9日被监视居住,2009年6月23日被逮捕,12月10日被提起公诉,12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25日一 审判决。这其中,从拘传后一直秘密关押到起诉,中共司法机关一共用了1年零2天去侦查刘的案件。然而北京的法院从接手审理到判决只用了两个星期,而其中只 有10个工作日。我们可以用自己的脑子想一想,在那10个工作日里,北京法院怎么能够调查确认起诉书里指控的那些事实? 怎么能够根据那些确认的事实来定罪量刑? 我觉得,单单起草那11页的刑事判决书,这十个工作日都不够。除非法院根本不单独审查事实,完全以起诉书作为根据,或者法院在案件起诉之前早就“提前介 入”了。

这里面有一个两难的命题:如果北京公安、检察机关的367天的查案时间是需要的,那么法院审判只用了15天时间就太轻率了;反过来,如果北京法院15天就 能够审结这个案子,那么侦查、起诉过程里就有枉法犯法的嫌疑,两者必有一真,不可能都假。事实上,对刘晓波实行的那6个半月的“监视居住”完全是非法的。

首先,中国1997年修改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其次,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用了“限定的 条件”来规范"监视场所":“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 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 供。”。

按照这些法律条文,我认为: 第一,刘晓波自己有住处,监视居住应该在他自己家里而不是公安机关指定的秘密场所。这是从“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和强调“无固定住处的”的条款中推断的。 第二,对刘晓波的监视居住不能超过6个月,应当在2009年的6月8日前要么终止释放要么由检察院批准逮捕。事实上,从6月9日到23日逮捕之前的14天 刘既没有释放也没有逮捕,我有理由认为北京公安机关对刘实施了非法拘禁。这样,公安对刘脱离本人居所的6个月的监视和之后的两个星期就完全是违法的。

由此,从抓捕到审判刘晓波的程序上,我至少看到了如下几个问题:1,公安和检察机关无限制地滥用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2,法院违反了诉讼程序,法官介入 了侦查和起诉活动,提起作好了审判准备;3,给辩护律师留下尽可能短的时间,不让他们有时间去为被告准备材料作好辩护;4,也是再根本的,中国所有的司法 活动都是在中共党的领导之下统一安排,这包括对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收集以及刑罚的适用。

也许这些根本就是路人皆知的事情:在中国,有法律而没有独立的司法;有司法而没有公正的审判。成文的法条可以便宜行事,想用就用,不想用就不用;公检法都在党的领导之下,公开时以法制的名义,私下里三家合在一起办公。这不正是国家流氓,或者流氓国家的特征吗。

如果说宋思明的流氓是因为中共在国内一党独大,无以制约,那么刘晓波的“被流氓”则说明中国在国际法西斯流氓化国家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了;如果说中共基层官 员的不法行为针对的是社会生活的一般生活秩序,那么共产党司法审判挑衅的是人类的普世文明和法制制度;如果说历史上的封建帝王公开以“朕即法律”行事,我 们后人还可以原谅那是愚昧、落后的话,那么这个标榜自己已经“共和、宪政”了的政权如此欺凌、作践法律,除了把他们当流氓一样去鄙视,我还真的想不出还有 什么更好的话来说了。

我以为,在对刘晓波的审判上,通过对自己法律的随意解释和执行、对政治异议人士严厉的打击和处罚,中共旨在向国际社会表明,他们决意又一次地公开蔑视和践 踏人类社会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良知道德。我相信,人类历史会永远记住这一刻:在2009年和2010年交替之际,刘晓波被中共流氓了,中国人又被中共流氓 了,而且全世界也都被中共流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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