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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2009-6-17 01:41 AM| 发布者: 星光| 查看: 809| 评论: 0

摘要: 根据巴东县法院的判决书,我发现我们根本无法去区别和确认事实真相。判决书在一些关键性的法律词语的使用上,故意含糊不清

根据巴东县法院的判决书,我发现我们根本无法去区别和确认事实真相。判决书在一些关键性的法律词语的使用上,故意含糊不清。

"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黄极为不满,随后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死亡。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为轻伤。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比如"进行纠缠、辱骂";比如"推坐"在单人沙发上;比如"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等。这些动词不是严格的法律文书所通常使用的语言,它们没有直接刻划出邓玉娇当时面临的是一般性的人身自由的侵害,还是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比如性攻击。

具体来说,"推坐"算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推倒他人而使之坐下,这在法律上算是什么性质?如果一个女子仅仅因为被别人"推倒而坐"下就拿刀杀人,这是否也太过分了一点。可是从后面的行文看,邓贵大再次"逼近"了被告。"逼近"又是为了什么?人家已经坐下了,他想干什么?

什么叫被告人"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这真是在胡扯━━如果不是别有用心的话!在中国的刑法里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描述:要么是正当防卫,要么是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20条的定义,正当防卫是一种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据此,我们认为邓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那么我们再来看看邓女是否防卫过当。

同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我们简单地接受判决书上所认定的事实,被告邓女在被"推坐"后,尽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是没有其他危险,挥刀置人于死实属过当。

不,请稍等。刑法第20条还有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真是"老鼠拖木樨,大头还在后面"呢。根据这款法律,如果邓玉娇面临了被强奸的危险时,她的防卫行为就不存在任何过当的问题,用老百姓的语言,那就是杀死了谁都算活该。

那么我们怎么能够知道邓女是否有被强奸的危险?判决书对此含糊其辞,我们也就不得而解。我想问法院的是:当把邓女推坐在沙发上后,邓黄二人同邓女是否还有肢体接触;邓再次逼近邓女后干了什么和想干什么?一个女子被人"推坐"又"逼近"时,她还有没有时间、能不能分清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将要遭受性侵犯的区别?

如果有人觉得邓玉娇案在事发后仅一个多月,法庭只用了一个多小时就审理完毕当庭宣布结果的话,那就真是太幼稚了。在中国,有些抓了一年两年不审不判是因为政治原因,那么像邓玉娇案这样"从轻、从快"也是因为政治原因。只有当立法和执法统统都在一党和谐领导之下,法院的审判才会有时不可思议的慢和无法理喻的快了,这样,很多时候法庭宣判只是在演戏和走过场而已。但是,既然法庭认为邓玉姣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她的"罪行"针对的是"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行为",怎么不见任何处理决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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