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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小站的思考,有请路人甲和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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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03:2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站开张,我有幸成为一个网管,本以为只是一个打工的卒子,有时间就来做点工作,无非是清扫一下垃圾,劝劝架,警告一下某些客人。但是事不如愿,竟被客人推上了管理人员的高度,甚至是“国家高级管理人员”。

这实在是太抬举我了,所以,不得不出面谈一下自己的想法,所有的观点只代表我自己。

1. 关于小站:所有权与责任
大家周知,小站是属于风雨个人的,包括承担所有的费用。责任呢,特别是法律责任,也是由他全负。这一点,在我决定当网管之前就已经是很明确了。如果没有这一明确规定,我也不会承担这一工作。
由于小站是风雨的“私有财产”,要负有关的全部责任。那么,在任何问题上,我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是,关键的决定,由风雨自己定夺。
为了在“硬件(这里的硬件自然也包括“计算机软件”)”管理上方便,他承担了有关的全部工作。

2. 关于网友入站
小站筹备阶段,风雨给小站的定义就是:为熟悉的网友及其朋友创造一个相互交流的平台。考虑到大家的负担,规模不易过大。所以,小站采取了邀请制度。

3. 关于我
由于我的具体原因:1) 没有太多的上网时间;2)这里和美国的时间差。所以我做网管基本上是马后炮。这是做网管非常不利的条件。
尽管如此,我仍然担当了网管。我的想法,其实和路人甲等网友的感觉是一样的,这里就是一个客厅。风雨做东,我们邀请网友到这里来玩,我的工作就是开头所说的那些。

4. 关于小站的管理
既然认为小站是“客厅”,来的都是朋友、朋友的朋友、朋友的朋友的朋友、...那么,小站在管理上就带有了私人特性,就有了人情味。首先,除了风雨外,其它网管们都是他的“客人”,兼做一些工作,所以,主人和所有网管一开始就是很多人的熟人。再者,规模不大,常来网站的人慢慢都成为熟人。所以,网管的工作主要是让网友在这里感到舒心愉快,在繁忙的真实生活后到这个虚拟的空间放松一下。另一方面,因为它是客厅,所以在这里对语言方面要求的“严”一些。

先写这些。还得回到现实去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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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06:5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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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08: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Well said.
各位WG不容易。佩服你们即出力又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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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5 09: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站运行至今,最大的争议是“处罚”。其实,我最希望地是没有处罚。可是,由于各种具体情况,有时不得不“惩罚”。这样,什么时候该罚,惩罚有多重,惩罚是否公平,就成了很多网友的注意“焦点”。

小站本身有一些规定,可是这些规定不可能全面,所以也就不可能完全按照这些规定来做。超出这些规定,有时也需要处罚。

处罚的轻重,也就涉及到了是否公平,涉及到了“人治”还是“法治”。我只能说,是“人治”,参考“法治”。因为我们不具备“法治”的条件。因为是“人治”,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偏颇。在这方面,网友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供我们考虑。

在处罚时,我的原则是尽量做到“小声”,简洁,不大张扬。这可能让某些观看的网友感到有点“不正式”,“太不严肃”。我想的是,被罚者本人知道,下次改正就行了,其他人知道得越少越好。所以过程快,通知写得简洁。

先到此。明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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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12:48:4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这些,俺基本没意见. 

风雨要把小站做为他的"家天下",以他的话作为最高纲领,俺也没意见.

俺在闲地多年,几乎从来就没意见过.只不过是想搞清楚规则,好办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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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12: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人甲 于 2009-6-15 06:16 PM 编辑

不过澄清几点, 

1.俺对客厅论不以为然.
2.法规不全,可以完善法规.不过如果以主人身份,公然藐视法规.令人侧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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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20: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意见!也没意见!只不过是想搞清楚规则。(ZT)

比如说,跟据这线提供的案例,在小站使用NND和TMD应该是合法的了吧?

http://www.tianyaxiaozhan.com/bb ... &extra=page%3D1

你说这些,俺基本没意见. 

风雨要把小站做为他的"家天下",以他的话作为最高纲领,俺也没意见.

俺在闲地多年,几乎从来就没意见过.只不过是想搞清楚规则,好办事而已.  ...
路人甲 发表于 2009-6-15 01:4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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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21: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eader86 于 2009-6-15 11:56 PM 编辑
没意见!也没意见!只不过是想搞清楚规则。(ZT)

比如说,跟据这线提供的案例,在小站使用NND和TMD应该是合法的了吧?

http://www.tianyaxiaozhan.com/bb ... &extra=page%3D1

...
SevenStar 发表于 2009-6-15 09:55 PM



7X, 您老是不想。俺为什么那样说?您以为俺想创先例?俺是遵守纪律的模范,句号。俺以为大家早就用了。
俺不过是所谓的赶“一头驴上舞台”,看下面的帖子。

http://www.tianyaxiaozhan.com/bb ... &extra=page%3D1

LL,你还不是到处抄来的?凭什么你能抄我就不能抄?
赏石 发表于 2009-6-12 01:1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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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21: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8# Reader86

"俺以为大家早就用了"很国师的说。

可惜国师也没有立法权,你有罪没罪网管说了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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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22: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eader86 于 2009-6-15 11:32 PM 编辑

"俺以为大家早就用了"很国师的说。

可惜国师也没有立法权,你有罪没罪网管说了才算。
SevenStar 发表于 2009-6-15 10:28 PM


是你自己的毛病, 老跟在俺的后面挑错。你为什么不抓赏石,36呢?俺不在前,不在后,在中间。

俺起码知道在俺前面有人用了。俺给了您QUOTE,实事求实。

你应该承认不是俺犯规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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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6 01: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澄清几点, 

1.俺对客厅论不以为然.
2.法规不全,可以完善法规.不过如果以主人身份,公然藐视法规.令人侧目. 
路人甲 发表于 2009-6-15 01:57 PM


路师傅,这是我在另一线上关于公则的想法:

//几年前在cnd上看到一次关于“公德”和“公则”的讨论,其中说某幼儿园有这样一项规定:阿姨不许吃孩子们的饭/食品。这种规定是不是每个幼儿园都应该有?没有这种规定的幼儿园是不是就可以吃了,就可以不受处罚了?

我不知你们如何回答,我的答案是:没有明确规定,也不能吃,吃了也得受处罚。所以,违反大家(决大多数)认定的一般公德或职业道德,即使没有规定,也应该受到处罚。

你们可能说,太严重了。那么,再举一个例子。不一定所有的公司都在规章上写明:不许在办公室内大小便。如果有人做了,该公司会不会对他做出处罚?我想会的,你们也不一定反对吧。

所以,如果违反一般的“公德”,即使没有规定,也要处罚。而且一般性公德,也没有办法详细地一条条列出规定,更没有办法一条条解读,一条条列出处罚的程度。

你们可能会说,是人治不是法治了。我只能说,在有限的时间和有限的精力下,人(网管)尽量公平地参照“法”治。这个“法”,不仅指列出的规章,而且指没有列出的一般性“公德/公则”。

再说一下“公平”。做到“非常”公平是不易的,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如果不是出大错,不是在“上纲上线”后才看到了不足,我个人认为就可以了。//

小站的兴旺,不在于网主自己是否挑战法则,而在于网友对小站是否满意,基本满意。
不用质疑,网主本人自然有绝对的权利:他如果说,我撤网了,我们大家就就只好再找根据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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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6 01: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意见!也没意见!只不过是想搞清楚规则。(ZT)

比如说,跟据这线提供的案例,在小站使用NND和TMD应该是合法的了吧?

http://www.tianyaxiaozhan.com/bb ... &extra=page%3D1

...
SevenStar 发表于 2009-6-15 09:55 PM


元帅,在小站使用NND和TMD是否合法,看你用在什么地方。
如果你在平常讲话中用到,自然无所谓。国骂吗,国人怎么能丢掉啊!!
如果你对具体某个网友说话时,用这些词,就值得商酌了。
如果你对具体某个网友开口说话时就用这些词,就得警告了。
如果你对具体某个网友每次开口说话就用这些词,就得处罚了。
尤其是当对方认为你是有意辱骂,那你就更应该承认错误。

这是我的执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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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02: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666 于 2009-7-3 02:31 AM 编辑

谢谢网管下放基层跟网友聊天。希望不介意我多留领导一会儿。我没有长篇大论,只有简单直接的问题。

今天我去小区的夫妻店买咖啡。我看见经理顶着帽子联想起你们敬爱的风雨网主。我心想,这小店既然是私有财产,性质是不是跟店主家的客厅一样呢。我本来以为这不成问题,我是看了网管的小站客厅论才来寻找更高深的理论的。希望网管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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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6 02: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把风雨网主的权力大大夸张一番。

不得不说的是,如果这里是“家天下”,那么作为“家长”的风雨是我们中间最“软弱”的一个:他必须面对众网友的“审判”。我们其它任何人都可以拍拍屁股走人,他却必须坚守在这里:这是他的心血和辛劳的结晶。只有网友满意,高兴,踊跃而来,小站兴旺,他才得到回报。所以,网友们是他,是小站的“上帝”。

从我个人来讲,我也不是为风雨服务。我来这里,也不只是和风雨聊天,而是会我众多的新老朋友。我最愿意的是,我的形象是一个普普通通的,较受大家欢迎的网友。偶尔露一下“狰狞”,不得不为也。

小站可能“不民主”,但是小站肯定比较“自由”。

我想说的,就这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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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6 02:28:26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我去小区的夫妻店买咖啡。我看见经理顶着帽子联想起你们敬爱的风雨网主。我心想,这小店既然是私有财产,性质是不是跟店主家的客厅一样呢。我本来以为这不成问题,我是看了网管的小站客厅论才来寻找更高深的理论的。希望网管不吝赐教。
666 发表于 2009-6-16 03:17 AM


我想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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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02:5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666 于 2009-7-3 02:36 AM 编辑
我想是一样的。
yuren 发表于 2009-6-16 03:28 AM

谢谢网管回答。不过这肯定不是网管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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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02: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指教. 不过如你所说, 你是以个人身份来说话. 不代表网站.

所以还是有请风雨自己出来说. 是否"家天下". 

11# y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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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6 03: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网管回答。不过这不是网管想的。
666 发表于 2009-6-16 03:52 AM


这是我想的,也兼回路人甲:

这里的关键是“财产和责任的私有性能”。我们国人对外国的“私有财产”很尊重,一写到方块字就只追求民主,而忘记民主的适应范围,或者把所有的与中国有关的都认为是“公有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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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6 03: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指教. 不过如你所说, 你是以个人身份来说话. 不代表网站.

所以还是有请风雨自己出来说. 是否"家天下". 

11# yuren
路人甲 发表于 2009-6-16 03:54 AM


路师傅:你听到过这句话吗:
只要你在公司中没有资本,你永远是一个打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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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03: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666 于 2009-7-3 02:42 AM 编辑

17# 路人甲
路人,
这条线是网管跟网民对话的地方。网管是风雨委任的。网管是万人之上,回答区区几个问题的权力是不成问题的。既然yuren以网管的身份发言,就是代表网站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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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03:3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666 于 2009-7-3 02:47 AM 编辑
路师傅:你听到过这句话吗:
只要你在公司中没有资本,你永远是一个打工者。
yuren 发表于 2009-6-16 04:17 AM

yuren太谦虚了。资本不单纯是钱。开公司的合伙人里有些不出一分钱,但却拥有很大的股份,凭的是他们的知识,渠道,甚至是个人魅力。这里的几个网管都是有一定的号召力和个人魅力的。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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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6 04: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yuren太谦虚了。资本不单纯是钱。开公司的合伙人里有些不出一分钱,但却拥有很大的股份,凭的是他们的知识,渠道,甚至是个人魅力。这里的几个网管都是有一定的号召力和个人魅力的。你说呢? ...
666 发表于 2009-6-16 04:36 AM


我没谦虚啊,我说的是事实。
那些人是把知识,渠道,个人魅力转化成了钱,实物,即公司股份。
“这里的几个网管都是有一定的号召力和个人魅力”,谢谢表扬。在这里,是招来了好多网友,让小站变得热闹,让大家,自然也包括网管自己,玩的舒心。但这不是实物/股份,所以在“财产性质和责任”方面是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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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6 04: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17# 路人甲
路人,
这条线是网管跟网民对话的地方。网管是风雨委任的。网管是万人之上,回答区区几个问题的权力是不成问题的。既然yuren以网管的身份发言,就是代表网站的了。 ...
666 发表于 2009-6-16 04:19 AM


如果风雨和其他网管没有提出异议,我就代表网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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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07: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元帅,在小站使用NND和TMD是否合法,看你用在什么地方。
如果你在平常讲话中用到,自然无所谓。国骂吗,国人怎么能丢掉啊!!
如果你对具体某个网友说话时,用这些词,就值得商酌了。
如果你对具体某个网友开口说话时就用这些词,就得警告了。

yuren 发表于 2009-6-16 02:19 AM


如果? 如果读国师对咱开口就NND,就得警告?

越看越糊涂。读国师已经对咱开口NND,不算如果了是吗?所以不警告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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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6 07:2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 如果读国师对咱开口就NND,就得警告?

越看越糊涂。读国师已经对咱开口NND,不算如果了是吗?所以不警告是吗?
SevenStar 发表于 2009-6-16 08:21 AM


你也让我越来越糊涂。如果你认为读者骂你,就开线提出了,我来罚她。否则,就你们两个纠缠不清,谁知你们是不是打情骂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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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07: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咱已经给出林客,人证物证据在。还要再开一线吗?

你也让我越来越糊涂。如果你认为读者骂你,就开线提出了,我来罚她。否则,就你们两个纠缠不清,谁知你们是不是打情骂俏?
yuren 发表于 2009-6-16 08:2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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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6 08:3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咱已经给出林客,人证物证据在。还要再开一线吗?


SevenStar 发表于 2009-6-16 08:51 AM


她不是在那里向你认错了吗?
下次要到站务来开线,以表示你不能容忍和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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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11: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这样吗? 只是要再次肯定一下, 因为你先前说, 你的话是代表你个人.

如果这样说. 风雨是要搞"家天下"的了? 你的话是真的代表风雨和这小站? 主席架子很大嘛,还得用发言人. 

俺还是建议你和风雨交换下意见.毕竟你也只不过是个打工的而已. 

如果风雨和其他网管没有提出异议,我就代表网站了:)
yuren 发表于 2009-6-16 05:0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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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21:4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666 于 2009-7-3 02:36 PM 编辑

Yuren, WGs, and other friends:  I felt that this topic was very important to me, that I had to convince WG.  That was 6 weeks ago when Yuren suggested we should pause the discussion.  I'm glad the discussion is back on.  But, for some reason, I don't feel the same urge to convince any more.  This topic about how Tianyaxiaozhan should operate is now interesting to me only in a philosophical way(interesting to see if this can change).  In other words, this is just part of the entertainment.  So, I want to say that if anyone shares this interest,  he or she is welcome to join the discussion.  If, however, it becomes a burden, one can just quit.  So, feel no pressure.  

Yuren: you don't have to "拍拍屁股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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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00:4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666 于 2009-6-17 01:44 AM 编辑

15# yuren
继续这个话题。
我说了不是你想的。因为我刚看见你的回答就觉得不太合情理,不可能是经过脑子的。今天看见你脑门那个包一跳一跳的我才明白你那答复的出处。

小店铺面和老板家的客厅虽然都是私有财产,但不是一回事。 首先,我跟老板素不相识,不会为了点小事去人家屋子里叨扰。就是冒昧请我也自然会宛然拒绝。

另外,我觉得法律上的意义同样重要。法律对于私人住所里面房主自己的事情容忍度是最大的;只要不发生刑事案,法律一般保护房主支配自己住房内之活动的权利。但是你移动一步到园子里法律赋予主人的权力和期待的义务都不一样,更别说是隔几条街在铺子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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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7 01:31:34 | 显示全部楼层
666,在所有制方面,小店铺面和老板家的客厅都是私有财产,这是经济基础,是关键,所以是一回事。

但是,在友情方面,两者也确实不同。如同你一样,也是因为如此,我才有兴趣和时间在这儿喋喋不休。

关于法律,我不懂。所以,我一开始就说了,在这方面也不能担负责任。

看到过一句名言:“想法就像头发,离开脑袋,就没有丝毫用途”。

对了,我不懂英文,你能把第29贴译成中文吗?谢谢。狗译得还是不尽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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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02: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666 于 2009-6-17 03:02 AM 编辑

31# yuren

哦对不起,傍晚的时候在外面用的电脑没中文。原来你不是在英语国家。
大意是俺几个星期前的劲头已经过去了。以前觉得很重要的东西现在不觉得那么要紧。因此现在有一搭没一搭地聊只是娱乐。我比较有兴趣的是仔细看看别人的javascript:;想法,只要你也觉得有趣就行。但千万别成为负担,更别因为厌烦而"拍拍屁股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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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02: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666 于 2009-6-17 03:12 AM 编辑
666,在所有制方面,小店铺面和老板家的客厅都是私有财产,这是经济基础,是关键,所以是一回事。

但是,在友情方面,两者也确实不同。如同你一样,也是因为如此,我才有兴趣和时间在这儿喋喋不休。

关于法律,我 ...
yuren 发表于 2009-6-17 02:31 AM

原来你说的“一样”只是指经济方面的所有权。我指的“不一样”是全面的,社会意义上的“游戏规则”。
我是学工的,关于法律嘛,我不是专业。但作为公民,不敢完全忽略,因此多少有所体会。
这里晚了,我要换岗了。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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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7 02: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31# yuren
大意是俺几个星期前的劲头已经过去了。以前觉得很重要的东西现在不觉得那么要紧。因此现在有一搭没一搭地聊只是娱乐。我比较有兴趣的是仔细看看别人的想法,只要你也觉得有趣就行。但千万别成为负担,更别因为厌烦而"拍拍屁股走人”。
666 发表于 2009-6-17 03:00 AM


非常赞同。

顺便把你下一帖也回了:
网络作为一个特殊的新兴虚拟场合,在法律方面有很多空白。因为它的虚拟特性,把它的法律补充完整几乎是不可能的。也正因为它的虚拟特性,社会意义上的“游戏规则”在这里也非常微妙。这是我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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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05: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余还在思考啊,做WG真不容易。

个人感觉,这小站太和谐,很多时候想捡个大砖头,怕人哭鼻子,也怕老余翻脸不认人,只好作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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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7 06: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35# youzi

砸也要挑人吗。如果人家要哭,你还是不要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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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09: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还是让你们主席或总理出来吧!
他上次让路师傅吓破了胆, 现该好点了吧?

您在这嘎达一会个人一会网站的不是瞎耽误工夫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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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7 09: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在这嘎达一会个人一会网站的不是瞎耽误工夫嘛!
gators 发表于 2009-6-17 10:01 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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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09:42: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把村长当干部 (ZT)

 

俺还是建议你和风雨交换下意见.毕竟你也只不过是个打工的而已
路人甲 发表于 2009-6-16 12:5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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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09: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可告你啊, 毛主席要是非当缩头乌龟, 您还少跟我这儿一天到晚客厅论的。
烦不烦?


:) :)
yuren 发表于 2009-6-17 10:0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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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09:4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鄂鱼你真逗!:)

你们一直主席,总理的,弄得我有些糊涂。能不能解释一下谁是谁?为什么这么叫?

还有,路人甲一直在说“家天下”,我也有些不清楚是什么意思。能不能说一下你的准确定义是啥。谢谢啦。:)

你还是让你们主席或总理出来吧!
他上次让路师傅吓破了胆, 现该好点了吧?

您在这嘎达一会个人一会网站的不是瞎耽误工夫嘛!
gators 发表于 2009-6-17 10:0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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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10: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俺也想问一问,乱给网友起外号,犯不犯小站的规矩。俺有自己的网名,有网友老是要强加一个网名给俺,俺有点感到接受不了。请网管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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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10: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辈子都没当过这么大的官,笑死我了。。。

不过,你们不是想把我给活活累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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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10: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余还在思考啊,做WG真不容易。

个人感觉,这小站太和谐,很多时候想捡个大砖头,怕人哭鼻子,也怕老余翻脸不认人,只好作罢。
youzi 发表于 2009-6-17 06:15 AM

所以这根源还在你自己。你说“你怕人哭鼻子”,是说你想“装”纯洁。又说“这小站太和谐,是说,你喜欢看别人打架。

(想想,既然是拍砖,就不加笑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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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10: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万达一号 于 2009-6-17 11:13 AM 编辑

在鳄鱼嘴里,老毛那是猪狗不如,所以他说谁是老毛,那骂人是相当地狠。
(也跟那谁学上纲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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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10: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这意思。

这也叫砖,你也很纯洁。

所以这根源还在你自己。你说“你怕人哭鼻子”,是说你想“装”纯洁。又说“这小站太和谐,是说,你喜欢看别人打架。

(想想,既然是拍砖,就不加笑脸了) ...
万达一号 发表于 2009-6-17 11:0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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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10: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罚路人甲和鳄鱼去看《The Hangover》,回来每人写一篇“醉后大丈夫”有感。

我看你们都是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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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10: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俺也想问一问,乱给网友起外号,犯不犯小站的规矩。俺有自己的网名,有网友老是要强加一个网名给俺,俺有点感到接受不了。请网管帮助。
Reader86 发表于 2009-6-17 11:03 AM

我的个人想法。

起外号不一定是恶意。如果你不喜欢某个外号可以直说。如果对方不改,我以为可以按侮辱网友向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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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10: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个人想法。

起外号不一定是恶意。如果你不喜欢某个外号可以直说。如果对方不改,我以为可以按侮辱网友向网管报告。
万达一号 发表于 2009-6-17 11:17 AM


谢谢万达。俺已经说了好多遍,俺不喜欢别人再给俺起网名。可他还是坚持。为了小站的和谐,俺再做一次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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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10: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站开张,我有幸成为一个网管,本以为只是一个打工的卒子,有时间就来做点工作,无非是清扫一下垃圾,劝劝架,警告一下某些客人。但是事不如愿,竟被客人推上了管理人员的高度,甚至是“国家高级管理人员”。
1. 关于小站:所有权与责任
大家周知,小站是属于风雨个人的,包括承担所有的费用。责任呢,特别是法律责任,也是由他全负。这一点,在我决定当网管之前就已经是很明确了。
...
yuren 发表于 2009-6-15 04:24 AM

刚看到此线。谢谢聿人介绍。
我消息不灵,今天才知道风雨君承担了所有的费用。
有一个建议,我们来做客人的是不是可以或应该交一点“份子钱”?风雨还是主人,就像我不会因为带了点小礼品去做客就把自己当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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